一位破產律師告訴Cointelegraph,FTX Group 的倒閉可能尚未結束其傳染性蔓延,因為收回條款可能會迫使企業和投資者返還在加密交易所倒閉前幾個月支付的數十億美元。
簡而言之,回撥是指因特殊情況或事件需要返還的已支付款項,例如資不抵債的公司需要收回在申請第11 章之前90 天內支付的資金。如果債權人是內部人, 90 天的期限延長至一年。
因此,債權人可以要求追回FTX 向外部方進行的轉賬,包括當幣安退出其對FTX 的A 系列投資時,FTX 向幣安支付的21 億美元。幣安首席執行官趙長鵬“CZ”最近 解僱 在接受CNBC 採訪時擔心這筆錢會被退還,稱幣安的律師應該處理這件事。
Blockchain and Crypto 成員、破產律師Mark Pfeiffer 解釋說,如果為債權人追回資金,破產法院可以決定返還加密資產或等同於所轉移加密貨幣價值的資金Buchanan Ingersoll & Rooney 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業務組。
Pfeiffer 指出:“如果法院決定要求被告支付價值,則尚不清楚金額是否為價值”。因此,法院將不得不考慮資產轉移的時間、破產或提起訴訟的時間或判決的時間來確定資產的價值。根據破產律師的說法:
“將加密貨幣清算為現金的客戶冒著必須退還加密貨幣的風險,這使他們面臨加密貨幣價值增加的風險。持有加密貨幣的客戶面臨法院要求他們退還現金的風險,即使儘管他們持有的加密貨幣可能不會因判決金額而被清算。換句話說,無論他們做什麼,如果他們猜錯了,他們都會冒著使問題複雜化的風險。”
隨著破產程序的進行,許多其他企業可能需要歸還資金,包括Silvergate 銀行。 據Cointelegraph 報導,FTX 客戶於12 月提起的訴訟稱,該銀行通過不當轉移資金,協助已倒閉的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欺詐活動。
Pfeiffer 解釋說,回扣主要分為三種類型。 《破產法》第547 條規定的第一優先權允許債務人或受託人在破產前90 天內避免在其無力償債時向債權人轉讓任何財產。
“優先權索賠有幾種抗辯理由。最常見的是,如果轉移是在正常的業務過程中進行的。然而,有一個問題,即事實上的“銀行擠兌”是否在正常過程中, “菲佛指出。
第二種類型,根據《破產法》第548 條,是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時進行的財產欺詐轉移,其實際意圖是詐騙債權人。 Pfeiffer 觀察到:
“儘管FTX 案中可能存在欺詐,但可能並非出於欺詐債權人的意圖。其意圖可能與債權人無關。其意圖可能只是為了讓委託人中飽私囊。”
同樣根據第548 條,欺詐性轉讓的最後一種類型是在債務人無力償債時進行的財產轉讓,債務人為此獲得的價值低於合理的等值價值。
FTX 的破產案可能與其他涉及欺詐和管理不善的破產案沒有什麼不同,但它可能為破產法庭如何處理加密資產樹立了先例。
雖然監管機構和其他法院可能不遵守破產法院的規則,但可能會出現類似的問題。 “它是一種貨幣、一種證券、一種商品還是其他什麼東西?這個問題將出現在破產之外,就像在證券監管和破產之外的一般訴訟中一樣,”Pfeiffer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