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Marty’s Bent Issue的直接摘錄 #1243:“比特幣在法律眼中是一種新型財產的出現嗎?” 在此處註冊時事通訊.
Preston Byrne 提出了一個強有力的論點,即比特幣最終將被標記為一種新型財產,其理解在美國和英國可能會有所不同。
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 博文 Preston Byrne 在其中擴展了他自2018 年以來發表的一個想法:比特幣代表了一種新型財產,這最終將在未來的某個時候被法院承認。如果你在這個熊市期間想找點東西,你的馬蒂叔叔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刺激的練習,試圖了解比特幣是如何並且可能應該在法院的眼中看待。
正如你在上面看到的,比特幣作為一種財產確實是獨一無二的,因為它實際上並不存在於任何一個地方,因為分類帳以一種極其分散的方式維護並且它不適合巧妙地納入迄今為止已確立的任何財產定義。最重要的是,對UTXO 的控制的性質由私鑰決定,私鑰可以由創建它的個人、通過邪惡手段獲得訪問權限的人或使用非常強大的計算機猜測它的人簽名. 綜合起來,這些因素清楚地表明——正如普雷斯頓所指出的——我們正在與一種奇特的野獸打交道。
我不確定如果美國或英國的法院開創先例,將比特幣指定為一種新型的 財產,但我傾向於同意比特幣開創一個新的先例是有道理的。人類從未與此類資產進行過互動。直覺上,將其與房地產、貴金屬或其他類型的實物財產一樣對待對我來說從來沒有意義。需要明確的是,我認為這對比特幣來說是一件好事。 UTXO 確實不存在於一個位置,而是存在於一個全球分佈的分類賬中,而且你可以將私鑰存儲在你的腦海中,這一事實一直讓我相信比特幣只是信息——尤其是語音。
如果比特幣被指定為在沒有特定地點但同時在任何地方進行的言論,我想這可能會降低任何特定司法管轄區相對誠實的法律體系內的任何個別法院試圖在其境內聲稱比特幣應納稅的難易程度. 通過將這種新型財產定義為某人擁有所有權但不在特定地點的財產,合理的否認性顯著增加,這使得對比特幣所有者執行當地法律變得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