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聯邦法官駁回了一項集體訴訟投訴,該投訴稱Binance 未註冊為經紀交易商或交易所,並出售了未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 註冊的加密代幣,從而違反了美國證券法。
原本的 抱怨 向紐約南區美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群投資者,他們說他們投資了代幣EOS、BNT、SNT、QSP、KNC、TRX、FUN、ICX、OMG、LEND、ELF 和CVC 大約在2017 年和2018 年。提交了一份修改後的投訴,只列出了九個代幣,刪除了BNT、SMT 和CVC。
投資者表示,這些代幣自購買以來已經損失了大部分價值,並正在尋求賠償為代幣支付的價格以及支付給幣安的與購買有關的費用。
“幣安和發行人在沒有將代幣註冊為證券,也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交易所或經紀交易商的情況下,錯誤地參與了數百萬筆交易,包括證券的招攬、要約和銷售。 因此,投資者沒有被告知這些投資所固有的重大風險,正如聯邦和州證券法所要求的那樣。”
投資者進一步聲稱,幣安利用 加密貨幣帶來的熱情,代表項目營銷代幣和首次代幣發行(ICO),並從相關的交易費用中獲利,並補充說,他們“購買代幣是為了從擁有它們中獲利的合理預期”。
Andrew L. Carter 法官在3 月31 日星期四的決定中表示,由於投資者在購買代幣後等待了一年多才提出申訴,因此他們起訴為時已晚。大部分代幣是在2018 年購買的,而最初的申請直到2020 年4 月才提交。
投資者辯稱,由於SEC 於2020 年4 月發布了一個聲稱數字代幣是證券的框架,因此應該從那時開始提交投訴的時間表,但Carter 發現相關法律適用於所謂的違規行為發生時,而不是被發現時。
卡特法官還表示,國內證券法不適用於幣安,因為它是 不是國內交易所 在美國,總部設在開曼群島。幣安確實使用亞馬遜網絡服務來託管其位於美國的基礎設施,但這還不足以將幣安視為國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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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在動議中寫道:“原告必須聲稱的不僅僅是原告在美國購買代幣,並且該所有權全部或部分通過位於加利福尼亞州託管Binance 網站的服務器。”
這並不是唯一以此類理由針對加密貨幣交易所提起的集體訴訟。 3月11日,一個 對Coinbase 提起訴訟 在同一家法院,聲稱它是一家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類似的論點也針對Coinbase,原告稱他們沒有被警告過加密貨幣投資的風險。
幣安沒有立即回應Cointelegraph 的置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