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人權宣言:
每個人都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免受迫害的庇護。
60年前,不是敘利亞人、阿富汗人、伊朗人和來自非洲各國的人不得不離開家園尋求庇護。
在二戰之前、期間和之後,需要一個新家的是哈薩克人、烏克蘭人、猶太人、波蘭人、俄羅斯人和德國人。被佔領國、執政政府、飢餓和戰爭所取代。
許多人不得不離開家鄉,帶不走太多東西,更不用說跨境轉賬了。這就是許多猶太人的遭遇。難民被剝奪了他們在德國的剩餘財產。因此,以背信棄義的方式,共同資助了戰爭和猶太人的滅絕。
在這些和其他不人道行為的經驗中,已經定義了普遍人權。 1948 年,由埃莉諾·羅斯福領導的一個委員會在聯合國的主持下制定了30 篇文章。
閱讀這30 篇文章,很明顯,潛在的壞人經常出現在國家或政府方面。
俄羅斯反對派領袖的例子 阿列克謝·納瓦爾尼 目前展示了這在實踐中是如何工作的。他的基金會被國家歸類為“極端分子”,以證明關閉他的銀行業務是正當的。不受歡迎的反對可以通過財政政策加以遏制。
納斯林·索托德, 納希德·塔哈維, 新疆地區的維吾爾人, 馬爾科姆·比達利 還有更多的人也被他們自己的國家權力這樣或通過其他方式剝奪了他們的基本權利。
社區中的勇敢者、企業家、要求改變和放棄熟悉結構的行為者應該受到人權的保護。
變革的呼喚總是伴隨著恐懼的覺醒。在他們看來,尤其是社區內的統治者,在變革面前只會失敗,因此將金錢和貨幣政策作為可能是侵犯人權的最有力武器。
國家的法定貨幣是一種合適的工具,因為即使在民主社會中它也無法獨立控制。 理查德·坎蒂隆 (1680 年代– 1734 年)發現貨幣創造本質上只會讓其創造者受益。目前形式的貨幣創造是銀行的數字分類賬。不再!
在這一點上,應該提到利率、貸款、再分配、通貨膨脹、投資和增長強制等具有煽動性的流行語。
貨幣的簡單和以前巧妙的特性,作為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的普遍對象,仍然適用,但這種屬性也導致人們濫用它。
壞人可以賺取或創造大量金錢,從而保留他們的權力。
瘋狂的世界
比特幣將資金與當局分開。比特幣不能被任何人操縱、創造、破壞或控制。比特幣是獨立的、反脆弱的、民主的和安全的。
工作量證明使比特幣成為唯一獨立的加密貨幣。今天只有比特幣是大的,因此足夠安全,可以抵抗國家的全面監管。它存在是因為我們使用它。
《世界人權宣言》第23 條:
1. 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就業、公平和有利的工作條件以及免受失業保護。
2. 任何人,沒有任何區別,都有權同工同酬。
3. 每個工作的人都有權獲得公正和有利的報酬,以確保自己、她自己或其他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值得人的尊嚴,並在必要時通過其他社會保護手段予以補充。
例如,從美國向薩爾瓦多匯款在技術上很容易,但有時會向服務提供商收取10% 或更高的費用。他們收取這些可怕的費用,因為他們可以。這也是薩爾瓦多引入比特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原因之一。
比特幣的特性讓我夢想全球化,我的意思是共享繁榮,以這樣一種方式運作,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參與。即使作為一個“小”企業家,我也可以毫無障礙地參與國際支付交易。眼下, 據考證22 億人沒有銀行賬戶或金融服務不足。
比特幣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世界人權宣言》第25 條:
1. 每個人都有權獲得足以滿足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祉的生活水平,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和醫療保健以及必要的社會服務,以及在事件發生時獲得安全的權利在他們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失業、疾病、殘疾、喪偶、年老或其他缺乏生計。
那麼金錢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位置在哪裡呢?
在30 篇文章中沒有提到貨幣或貨幣一詞,它是幾乎所有已定義權利的一個因素。奇怪的是,關於這一點的說法很少,金錢與人權之間的聯繫也沒有被更多地討論。
現在讓我們想像一下添加以下第31 條普遍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第31 條:
每個人都有權自由使用健康的國際貨幣!
這項權利將使執行其他人權變得更加容易。
《世界人權宣言》第17 條:
1. 每個人都有權單獨擁有財產以及與他人聯合擁有財產。
2. 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財產。
代表國家社會主義和斯大林主義下所有被剝奪權利的二戰難民,使用比特幣會更容易,而壞人會更艱難。
比特幣滿足了對穩健貨幣的渴望。它存在。與《世界人權宣言》的所有其他條款相比,幾乎沒有必要為這項權利而戰。這是不可阻擋的!
這是Gregor Herbort 的客座文章。所表達的意見完全是他們自己的,不一定反映BTC Inc 或 比特幣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