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特·萊文 在彭博社寫作: 哦,當然,是的,絕對。美國的規則是“投資合同”,意思是“將金錢投資於一個普通企業,並合理預期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得利潤”,是一種證券,一般不能出售向公眾公開,無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提供帶有經審計財務報表的招股說明書等。將這些比特幣借給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並且(3) 部分或全部利息返還給池中的人——非常簡單,這是一項投資合同,因此是一種證券。
這幾個月我一直在說,儘管那隻是因為SEC 也已經說了幾個月了。但我承認SEC 並沒有以特別明確的方式說出來。沒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新聞稿說“僅供參考的加密貨幣借貸計劃顯然是證券。” 而且我認為有很多加密貸款計劃——它們是去中心化金融平台的主要特徵——而且幾乎沒有一個在SEC 註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監管機構已經對其中一些採取了執法行動——我們已經談到了BitConnect、BlockFi 和區塊鏈信用合作夥伴——但我認為這些都有自己的獨特之處,還有無數其他的尚未被SEC 起訴。所以你可以合理地環顧四周,並說“哦,當然我們可以匯集人們的比特幣並藉給他們並傳遞利息,這不是應該涉及SEC 的證券。” 你錯了,但我知道你來自哪裡。
[…] 看,我明白了。來自 Coinbase 的觀點,及其客戶,坦率地說,大多數對加密感興趣的普通人:
人們想藉出他們的比特幣。
感覺不像是保安。
1946 年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件說它是一種令人討厭和過時的情況?
但從SEC 的角度來看:
SEC 真的不喜歡加密。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一個監管機構,一般都希望進行更多監管。
像比特幣和以太幣這樣的流行代幣不是證券,因此不受SEC 監管,這讓SEC 感到不安。
但加密借貸計劃顯然是受SEC 監管的證券。
因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說“加密貨幣借貸計劃是證券,需要受到監管”有雙重目的:(1)擴大SEC 對加密貨幣的管轄權和(2)停止這些計劃。
1946 年最高法院的案件也很清楚地證明了這一點。